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號上訴人戊○○參加人庚○○被上訴人甲○○○
丙○○丁○○乙○○己○○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參加人為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25日送達參加人及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