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榮順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20號、第9522號、第9523號、第9705號、第10349號、第11643號、第17489號;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榮順(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在警詢、偵訊及鈞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經鈞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事由羈押在案,被告前此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亦經鈞院以供述與同案被告多所歧異,恐有勾串共犯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駁回。被告所犯雖為5年以上重罪,又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之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事由,然並非所有重罪均需羈押,仍須考量其手段上之必要性,如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或羈押欲達之目的已達成,均應認為欠缺羈押之必要性,應予停止羈押。被告已坦承犯行,又供出毒品來源,及交付案外所有毒品,足見被告悔改之心。鈞院業已調查證據完畢,且被告已有家庭,並有固定之居所,實無逃亡之虞。在被告之所以犯罪係因誤交友人及經商失敗,一時不察,誤信他人,才會犯此大錯,被告羈押至今已深感悔悟。是鈞院對被告羈押之目的已達,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失其緣由,無續為羈押之必要。因此懇請鈞院准予被告以具保換取羈押之目的,以為憲法保障被告人身自由之旨等語。
二、經查,被告與同案被告 苑汝琦 及RICKYSHU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8月5日受理訊問後,被告僅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之犯行坦承不諱,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苑汝琦與同案被告RICKYSHU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指之自美國運輸第一級毒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則均坦承不諱;而就本案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尚有扣案毒品及卷內事證(詳如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所載)可佐,足認被告與同案被告苑汝琦及RICKYSHU均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考量被告與同案被告苑汝琦及RICKYSHU就運輸古柯鹼之犯罪經過細節,供述仍多有歧異,恐有勾串共犯之虞為由,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9年8月5日起予以羈押,且均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於99年10月26日、12月28日、100年2月21日及4月21日經本院為延長羈押訊問後,認當初羈押被告與同案被告RICKYSHU及陳榮順之原因並未消滅,本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存在,又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分別於99年10月27日、同年12月28日、100年2月21日、4月21日裁定自99年11月5日、100年1月5日、同年3月5日、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100年3月8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所涉犯之3次運輸古柯鹼之犯行,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俱屬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雖已於100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7月8日宣判,惟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於此情形下,被告極有可能預期判決之刑度重,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而逃亡。此等情事,尚非因被告已成立家庭或有固定居所即得以排除,亦非僅命具保即足認無羈押之必要,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或將來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又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縱被告已成立家庭或有固定居所,亦同。是今本件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聲請理由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事由不符,自難准予停止羈押。綜上,被告聲請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雯珊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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