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藍彰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法定代理人 林永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萬7,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6,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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