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8號上訴人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元 被上訴人成益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添裕 被上訴人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8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為63,500元/㎡×71.7㎡=4,55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