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0號債權人 陳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佑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鍾仁根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倘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查本件被繼承人鍾仁根係於107年間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即繼承人等如未為拋棄繼承,倘無特別約定,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鍾仁根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裁定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