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34號原告 朱呂寶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11,593元。
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擴張訴之聲明金額為1,363,000元(訴字卷第31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原告應再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