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安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安順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安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予補充如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得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而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無從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95號及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亦可能其中數罪刑,有甲、乙2罪可以構成一整體,符合併罰定應執行刑情形,而丙、丁、戊3罪,形成另外組合為應定其應執行刑者,己罪則根本不符合上述各應併合處罰之要件者,遇此情形,即應依法為適當之重新組合,並針就各個新組合,裁定其等各應執行之刑,而駁回其中不符合併合處罰之聲請部分。至於先前(各)原定之應執行刑宣告,因所相關之基礎事實,已經發生變動,當然失其效力,無所謂基礎未變、已生實質確定力、應受其拘束、不可再行更定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同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聲請人固就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與前開編號3、5所示之罪一併定其應執行刑,惟查受刑人前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而於102年7月
9日確定在案(下稱另案,核屬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所指之「首先確定」),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足憑。又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0
1年12月25日、102年5月19日、102年3月8日採尿時回溯1至2日內某時許)係在另案判決確定(即102年7月9日)前,又無不能與該案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依法自應與另案判決所判處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另案尚經檢察官聲請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詳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而不能擇與本案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4部分聲請與其餘各罪併定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本院即應予駁回。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及編號4、5所示2罪雖前各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然揆諸前開說明,因各原定應執行刑宣告所相關之基礎事實已發生變動而當然失其效力,即無應受其拘束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怡蓁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月│101.12.25│本院102年度│102.12.18│本院102年度│102.12.18│編號1至3│││級毒品│││審訴字第2703││審訴字第2703││曾定執行刑││││││、2921、2938││、2921、2938││為有期徒刑││││││號││號││2年。│├─┼────┼──────┼─────┼──────┼─────┼──────┼─────┤││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壹│102.05.19│本院102年度│102.12.18│本院102年度│102.12.18│編號4、5│││級毒品│月││審訴字第2703││審訴字第2703││曾定執行刑││││││、2921、2938││、2921、2938││為有期徒刑││││││號││號││1年6月。│├─┼────┼──────┼─────┼──────┼─────┼──────┼─────┤││3│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月│102.08.25│本院102年度│102.12.18│本院102年度│102.12.18││││級毒品│││審訴字第2703││審訴字第2703││││││││、2921、2938││、2921、2938││││││││號││號│││├─┼────┼──────┼─────┼──────┼─────┼──────┼─────┤││4│施用第一│有期徒刑玖月│102.03.08│本院103年度│103.02.27│本院103年度│103.02.27││││級毒品││採尿時回溯│審訴字第148││審訴字第148│││││││1至2日內│、222號││、222號│││││││某時許││││││├─┼────┼──────┼─────┼──────┼─────┼──────┼─────┤││5│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壹│102.10.09│本院103年度│103.02.27│本院103年度│103.02.27││││級毒品│月│採尿時回溯│審訴字第148││審訴字第148│││││││2至3日內│、222號││、222號│││││││某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