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773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