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原告乙○○
1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聲請給付剩餘財產等事件,查本件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柒仟伍佰元,後擴張為新台幣伍佰壹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尚餘玖仟肆佰零伍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