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仁進 ( 林素蘭 之承受訴訟人)
王乙如 (林素蘭之承受訴訟人) 王德華 (林素蘭之承受訴訟人) 王櫻錦 (林素蘭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婷 (林素蘭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水
陳玉蘭 陳秀鳳 陳秀敏 呂芳銀 陳呂香 陳台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