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原告奕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麗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且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是其上訴之訴訟利益為2,000,000元,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