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汪秀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被告 李彬 被告 郭芬鈴 被告 李浩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調偵續字第二十六號詐欺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以被告李彬、郭芬鈴、李浩羽涉犯刑法背信等罪而提起刑事告訴,現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調偵續字26號偵查中,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詐欺部分之有關證據,因前述刑事案件仍在偵查程序,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而無法提出,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俟前開刑事訴訟偵查程序終結,本件始得同時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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