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張瑞慶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李榮鴻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3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本件起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均已認罪無串證之虞,其本身亦有公司(慶安工程行)在經營,有正當職業,並有固定居所非無所事事居無定所之輩,兼以被告父親患有中度殘障、高血壓,母親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大哥患有肺腺癌四期,現於台大虎尾分院接受化療治療,且被告有2位7歲、5歲小孩須照料,父母親年事已高,平日與被告同住,由被告照顧起居,被告不可能拋棄家人逃之勿顧,本件羈押原因實不存在。請鈞院憐憫被告尚有年幼之兒女及病重之父親、母親、兄長需照顧,且家中經濟陷入困境,急需被告返家處理,以渡難關,懇請鈞院准予交保。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瑞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2次、未遂1次,經本院於103年1月2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足認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以此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且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即被告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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