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景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景濰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吳景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除有逃亡之虞外,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本案業已審結,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