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游森琳 相對人 賴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3年7月23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7月23日起至84年1月22日止,清償日期、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違約金按每佰元2元計算違約金,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83年7月27日簽發到期日84年1月26日,金額60萬元之本票乙紙,經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宜蘭縣○○○鄉○○○○段││841│建│150.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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