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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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58號

原告合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椿棠

訴訟代理人 陳育驊 律師

被告紘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000,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尤凱玟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3058 號裁定(114.01.24)[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3058 號和解筆錄(114.11.2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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