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72號

原告 江佩儒

被告 鄭煒錡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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