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九0號
原告 邱秀杏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請求裁判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有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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