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富淵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78、379及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富淵犯重利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富淵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以俗稱「支票貼現」之方式經營地下錢莊,招攬亟需用款之民眾向其借貸金錢,並乘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被害人 葉俊賢黃麗珠黃緯忠 (下稱葉俊賢等3人)急迫而需錢孔急之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貸放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並約定如附表之計息方式,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許富淵另因重利案件為警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許富淵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葉俊賢、黃麗珠、黃緯忠於警詢時及證人即被害人黃麗珠於本署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㈢、玉山商業銀行甲存紀錄表1份、支票正反面影本共5紙。
三、核被告許富淵所為如附表所示5次貸放重利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其貸款予被害人黃緯忠並收取重利之
3次犯行,因被告各次放款時均已預扣該次利息,復要求被害人黃緯忠開立同額之短期支票為擔保,被害人黃緯忠再次向被告借款時,其前次所借款項均因支票兌現而清償完畢(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842號卷第10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78號卷第23頁),足徵被告再次放款予被害人黃緯忠,其犯意各別而具獨立性,聲請意旨認構成接續犯,容有未恰;再被告分別對被害人葉俊賢、黃麗珠、黃緯忠(3次)所為重利犯行,侵害各別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各次犯行相距時間非短,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民國92年間,同因重利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仍不知警惕,誘於厚利而乘他人急迫之際貸以金錢,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之生計均有負面影響,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無業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酌其本次犯罪期間及不法獲利情狀,並考量其並未以暴力不法手段索討債務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本金│利息計算方式(新│宣告刑││││││(新臺幣)│臺幣)││├──┼────┼────┼────┼────┼────────┼─────────┤│1│葉俊賢│101年4月│新北市中│2萬5千元│每7天為1期,每期│許富淵犯重利罪,處││││20日12時│和 區連城 ││利息4,000元,相│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路569巷││當月息69分,預扣│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9弄11號││利息。│元折算壹日。│││││4樓││││├──┼────┼────┼────┼────┼────────┼─────────┤│2│黃麗珠│101年5月│新北市中│20萬元│每15天為1期,每│許富淵犯重利罪,處││││間│和 區興南 ││期利息1萬多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路上某咖││預扣利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啡廳內│││元折算壹日。│├──┼────┼────┼────┼────┼────────┼─────────┤│3│黃緯忠│101年間│新北市新│20萬元│每15天為1期,每│許富淵犯重利罪,處││││年5月13│莊區頭前││期利息1萬6千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日│路與化成││相當月息16分,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路口處││扣利息。│元折算壹日。扣案如│││├────┤├────┼────────┼─────────┤│││101年間││15萬元│每15天為1期,每│許富淵犯重利罪,處││││年7月16│││期利息1萬2千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日│││相當月息16分,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扣利息。│元折算壹日。│││├────┤├────┼────────┼─────────┤│││101年間││15萬元│每15天為1期,每│許富淵犯重利罪,處││││年7月30│││期利息1萬2千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日│││相當月息16分,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扣利息。│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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