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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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抗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85號抗告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德峰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以:受刑人陳德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
二、原審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固非無見。惟查:
㈠、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載各罪,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1月、7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載各罪,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9月、6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9所載各罪,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7月、7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確定,合計定應執行刑之總刑度為有期徒刑4年3月,原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固在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定其刑期,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但受刑人上開應執行刑之總刑度為有期徒刑4年3月,經原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共減少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8月,已接近於如附表編號5-9所載各罪宣告刑之執行刑1年10月,實際形同免除該部分之刑期,減少幅度甚大,又受刑人雖均係施用毒品,但亦助長社會不良風氣,得否大幅減少有期徒刑1年8月之執行刑度,非無疑義,就受刑人行為整體綜合觀之,原審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恐難認與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相符合而無可議之處。檢察官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為兼顧受刑人之審級利益,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1年10月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4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4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63號│101年度訴字第863號│101年度訴字第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2年1月1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63號│101年度訴字第863號│101年度訴字第938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2年1月16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緝字第186號│102年度執緝字第186號│102年度執緝字第185號│││。│。│。│││②編號1至2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至2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3至4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6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1月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382、│101年度毒偵字第1382、│││││155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23號│12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38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6日│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38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16日│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緝字第185號│102年度執字第1345號。│102年度執字第1345號。│││。│②編號5至9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5至9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3至4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9日│101年10月24日│101年11月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382、│101年度毒偵字第1382、│101年度毒偵字第1382、││││155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23號│123號│12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102年度訴字第58、107號││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45號。│102年度執字第1345號。│102年度執字第1345號。│││②編號5至9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5至9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5至9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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