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12號聲請人 林春成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 林春展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春展(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街10之8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林春展於民國81年10月10日外出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林春展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證人 郭俊麟 到庭證述:「問:『相對人離家情形如何?』證人答:『大約是民國80幾年,相對人平常都是穿白色內衣或穿綠色軍服,有天離家之後就沒有再回來,這是我母親跟我講的。我在13、14歲的時候,還有看過相對人,後來1、2年之後,聽母親說相對人可能被人打死了,相對人到現在大概15年了,我都沒有看到相對人回來。』問聲請人:『你哥哥如何失蹤?』聲請人答:『我哥哥的頭腦有時候不太正常,他會到處跑,到處去外頭睡覺,像是去睡公園,也曾經去高雄公園睡過。哥哥到現在都不知道跑去哪裡,我覺得他已經不在世上了。』」有本院101年10月18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復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詢失蹤人迄今是否尋獲,其函覆失蹤人口林春展迄未查獲,此有該局傳真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載當地日報1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死亡宣告。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失蹤人欲聲請死亡宣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6個月)之日起,
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