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楊正隆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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