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一號
聲請人 彭徐金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彭錦增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彭錦增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彭錦增於民國(下同)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自住處無故離家,去向不明,雖經聲請人報請警察機關協尋,並託親友四處尋訪均無所獲,迄今已二十七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又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准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十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並據其提出戶籍登記簿謄本及報紙各一件為證。
二、查聲請人之子彭錦增自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無故離家出走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等情,業據證人即彭錦增之堂兄 彭阿旺彭錦春 到庭證述屬實,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十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彭錦增既自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失蹤,計至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計已逾十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