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文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未據聲請人提出系爭門號0000000000之補償款約定書,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得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此系爭門號補償款新臺幣5,445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