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康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協富信用卡申請書及零利率協富信用卡分期繳款申請書,核其分期繳款購貨契約之分期繳款總額係為新臺幣(下同)43,800元,然本件請求計息之本金金額載為44,678元,比分期繳款總額為高,亦未據聲請人提出協富信用卡申請書及零利率協富信用卡分期繳款申請書之背面信用卡用卡須知相關規定,以資釋明加付循環信用利息、延期滯納金及其他相關手續費之請求依據,是依形式觀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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