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笙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憶萍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被告沐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錦崇 被告仩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船舶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