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郭常錚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將被告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審判期日當庭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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