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正,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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