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彩球 即至宏工程行被上訴人即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66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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