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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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78號原告 葉基佐 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
柯政延 律師被告 張楚羚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 律師
朱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台幣(下同)123,919元【計算式:交易總價860萬元÷69.4坪=123,919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101.882坪【計算式:336.8平方公尺×0.3025=101.882坪】,此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25,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144元(壹拾貳萬參仟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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