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共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37號原告 林德彰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被告 郭仙姝 上列當事人間共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計算式:48,300元(土地公告現值)1,411116/100001/2=395,278元;413,900元(房屋)1/2=206,950元;395,278元+206,950元=602,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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