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20號原告 黃賴瑞蓮 訴訟代理人賴梅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余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如屬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3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為19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4,490元,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75,310元【計算式:19×114,490=2,175,3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2,582元(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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