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50號原告沅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雪 被告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銜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