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42號原告 吳世欽 被告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蔡仁捷 被告蔡仁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會員資格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係因有無會員關係而涉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高文淵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