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原告 林忠儀 被告 黃三郎
劉温妮 林怡伶 張勝傑 許傳寧 林佳龍 楊柏煜 楊佳龍 黃宗展 李依珊 (原名 李秀蓮梁嘉洋 周忠義 戴維廷 林雅靖 黃千慈 (原名 黃美卿梁家萁 (原名 梁瑋慈李雨蓁 黃嵩洋 (原名 黃建銘胡志雄 郭盈吟 許瑞容 王䕒鎂 張世旻 林忠毅 林莉雯 林惠如 王妍 馮玟綺 (原名 馮筱慧林蓉祺 鄒雪梅 辛儀玲 江沛樺 (原名 周沛樺楊北斗 張智原 蕭智后 周賜恩 蕭憲紘 林柏緯 黃佳慧 簡慧敏 陳雅鈴 劉柏翔 (原名 劉興鴻劉承閎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6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黃三郎等人均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三郎等42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是原告對被告黃三郎等42人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翁毓潔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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