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原告 林忠儀 被告 黃三郎
劉温妮 林怡伶 張勝傑 許傳寧 林佳龍 楊柏煜 楊佳龍 黃宗展 李依珊 (原名 李秀蓮 ) 梁嘉洋 周忠義 戴維廷 林雅靖 黃千慈 (原名 黃美卿 ) 梁家萁 (原名 梁瑋慈 ) 李雨蓁 黃嵩洋 (原名 黃建銘 ) 胡志雄 郭盈吟 許瑞容 王䕒鎂 張世旻 林忠毅 林莉雯 林惠如 王妍 馮玟綺 (原名 馮筱慧 ) 林蓉祺 鄒雪梅 辛儀玲 江沛樺 (原名 周沛樺 ) 楊北斗 張智原 蕭智后 周賜恩 蕭憲紘 林柏緯 黃佳慧 簡慧敏 陳雅鈴 劉柏翔 (原名 劉興鴻 、 劉承閎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6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黃三郎等人均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三郎等42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是原告對被告黃三郎等42人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翁毓潔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