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006號原告 鄭千慈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被告 連品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作家,以筆名「 伊格言 」撰寫書名為「零地點」「幻事錄」「拜訪 糖果 阿姨」等書籍,並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擔任講師,亦曾擔任耕莘文教基金會舉辦「搶救文壇新秀再作戰文藝營」之講師,被告因參加該文藝營而與原告認識,並互加對方為臉書(Facebook)好友。兩造自民國105年4月6日起,開始以臉書私訊(Messenger)互相聊天。
(二)原告於107年3月22日經友人告知,被告於同日某時許,在可供特定多數人瀏覽之臉書社團「出清(台大面交)」張貼標題為「可以用來交朋友的文學作品」、內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下稱系爭貼文),並附上原告以筆名「伊格言」撰寫之書名為「零地點」、「幻事錄」、「拜訪糖果阿姨」等3本書籍之照片。被告張貼之系爭貼文,足以引起他人誤會原告傳送不雅或其他有失正常禮儀之照片予被告,影射原告對被告性騷擾或騷擾,且該社團之成員陸續於系爭貼文下方留言回覆如附表編號2所示,另亦有網友於Dcard社群網站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討論區,於網友討論原告開設之課程內容下方,留言回覆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對原告為負面評價之內容,被告卻未予以澄清或說明。故被告張貼之系爭貼文,已使不知情之網友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並留言討論,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前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之損害新臺幣(下同)51萬元,並依同法第195條後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附件所示之致歉聲明登載於其個人臉書頁面置頂20日、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二)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將附件所示之致歉聲明,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刊登於個人臉書首頁置頂20日;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張貼系爭貼文之目的,係欲贈送原告之著作,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意圖,且內容係表示原告曾傳送「自拍照」,並未誣指原告傳送不雅照片或影射原告性騷擾,被告以中性客觀文字陳述兩造網路聊天之事實過程,及內心個人感想及價值判斷,未逾個人意見表達之合理範圍,係善意發表合理評論,且無杜撰虛偽事實或使用抽象謾罵文字,至於臉書社團「出清(台大面交)」之成員於系爭貼文下方之留言,係留言者之個人行為,被告無法預見,亦無回應之義務。故被告張貼之系爭貼文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系爭貼文即便造成網友討論之效果,但原告未受有實質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另原告未說明於被告個人臉書公開刊登附件所示之致歉聲明,為何係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且原告亦未舉證其受有實質損害,其請求顯不符合比例原則,不應准許。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本院整理並簡化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如下(經本院採為裁判之基礎):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為作家,以筆名「伊格言」撰寫書名為「零地點」「幻事錄」「拜訪糖果阿姨」等書籍,曾擔任耕莘文教基金會舉辦「搶救文壇新秀再作戰文藝營」之講師,被告因參加該文藝營而與原告認識,並互加對方為臉書好友。兩造自105年4月6日起,開始以臉書私訊互相聊天。
2.被告於107年3月22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出清(台大面交)」張貼標題為「可以用來交朋友的文學作品」、內文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文字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並附上原告以筆名「伊格言」撰寫之書名為「零地點」、「幻事錄」、「拜訪糖果阿姨」等3本書籍之照片。
3.被告於臉書社團「出清(台大面交)」張貼系爭貼文後,該社團之成員陸續於下方留言回覆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另亦有網友於Dcard社群網站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討論區,於網友討論原告開設之課程內容下方,留言回覆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4.原告因被告於臉書社團「出清(台大面交)」張貼系爭貼文,而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08年度調偵字第668號),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原告之聲請再議(108年度上聲議字第3421號)。
(二)爭執事項:
1.被告於臉書社團「出清(台大面交)」張貼之系爭貼文,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承上,若原告主張有理由,其請求之金額有無過高?回復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92號判決)。
(二)被告於系爭貼文所附之照片均為原告之作品(見上開不爭執事項2),亦不否認系爭貼文所指之作家為原告(見本院卷第99頁、第136頁至第138頁、第182頁),足認系爭貼文指涉之對象即為原告,首堪認定。
(三)兩造因參加該文藝營而認識,並互加對方為臉書好友,並自105年4月6日起,開始以臉書私訊互相聊天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上開不爭執事項1),而與系爭貼文內容大致相符,足認此部分被告所述,尚屬有憑。另依兩造間臉書私訊內容,原告確實曾傳送自拍照片予被告,且曾向被告詢問能否傳送被告之照片(見本院卷第33頁、第37頁、第39頁),堪認被告此部分所述,亦屬有據。基上,系爭貼文所述事實,與兩造間實際認識過程大致相符,而其所述情節,亦非出於杜撰,雖其敘述未必能呈現兩造間之互動過程、訊息往來情形之全貌,但尚難認為屬不實之言論。
(四)另關於系爭貼文所述:我實在不敢高攀,每次看到這些書都會羞愧得無地自容;如果喜歡原告的人可以自行聯繫原告,原告應該也會樂於分享照片等語。此部分貼文內容應屬被告對於原告個人及其行為之見解或立場,而屬意見表達之範疇。依被告此部分貼文內容,其於表示個人意見時,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亦未直接對原告為負面指摘或評論,縱令其之發言內容用語使原告感到不快,惟其係依其所經歷之具體事實,以其個人認知、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而其意見表達又未過當,尚難認對於原告之名譽權有所侵害。
(五)至部分見聞系爭貼文者,固對於兩造間之互動情形及原告之行為有所臆測或聯想。惟依據本院上開認定,被告系爭貼文所述尚與事實並無重大偏離,其所為之意見表達亦無過當,則系爭貼文內容即屬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之範疇,而系爭貼文內容所外溢之影響,自得由他人基於系爭貼文之內容、所附證據、背景與相關脈絡,自行判斷真偽及決定如何看待。原告如就系爭貼文呈現之事實認為未能完整表達事件全貌,或對其意見表達未能認同,亦得自行澄清事實或就此表示不同意見,故系爭貼文縱有造成原告不快,基於充分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法院仍不應對於被告所為系爭貼文之言論以民事損害賠償或強制道歉之方式逕予禁制,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既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同法第195條後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附件所示之致歉聲明登載於其個人臉書頁面置頂20日、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素珍附件:
致歉聲明
一、連品薰同意伊格言對她並無「性騷擾」,亦無「騷擾」之事;雙方私訊並不頻繁,亦符合一般禮節。
二、連品薰民國107年3月間於FACEBOOK(臉書)「出清(台大面交)」社團中發表以《可以用來交朋友的文學作品》為標題之PO文,引起網友不當聯想,造成伊格言因此承受諸多不實非議,連品薰為此表示歉意。
附表┌──┬─────────────────────────┐│編號││├──┼─────────────────────────┤│1│「小妹我高中的時候參加了一個名為搶救文學營的營隊,│││在那邊聽過一些作家的演講也買了一些書,殊不知在四年│││後某位素昧平生的作家大大可能秉持著照顧後輩的心情,│││時不時會傳一些關心的訊息給我,希望可以用交換照片的│││方式跟喜歡文學的年輕人做個朋友。但小妹我實在不敢高│││攀,每次看到書櫃裡的書都會羞愧得無地自容,因此希望│││贈送給有興趣認識知名作家的人。另外手邊有作家傳給我│││作為交朋友的心意的自拍照,但我不知道個資法是否容許│││我當作贈品,不過我想喜歡他的人可以主動聯絡他,相信│││他也會很樂意把照片分享給大家,以上」。│├──┼─────────────────────────┤│2│ 陳宣毅 :「怎麼連他也XD」。││├─────────────────────────┤││ 姚箴 :「嗚豪亂R」。││├─────────────────────────┤││ 徐浩文 :「貴圈真亂XDDDDDD」。││├─────────────────────────┤││JiePi:「剛學完防身數,下次教幾招XD打跑怪杯杯。」││├─────────────────────────┤││ 唐山水 :「覺得生氣qq(對那人)」。││├─────────────────────────┤││ 賴威廷 :「推『交朋友』、『自拍』」。││├─────────────────────────┤││ 廖婉琪 郭貞儀 :「自拍照欸XD」。││├─────────────────────────┤││ 馮文佑 :「0000000從高中聽他某次演講就覺得這個人不│││行,現在一看果然還是不行」。││├─────────────────────────┤││ 鍾勝峰 :「糖果阿姨感覺很好看(搔鬍考慮」。││├─────────────────────────┤││ 吳韶娟 :「伊格言!!!」。││├─────────────────────────┤││ 李旭峰 :「排書排書~」。│├──┼─────────────────────────┤│3│(匿名):「伊格言私下會騷擾女生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