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 彭思雨 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吉輝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王吉輝之住居所地。
二、提出相對人王吉輝之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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