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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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他調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
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前因達於心神喪失程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7年9月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995號裁定停止審判。惟被告經本院於98年1月17日勘驗後,認其已能回答關於姓名年籍等多數問題,應無心神喪失情形,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何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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