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5,645,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未據繳納,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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