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4533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玖拾玖萬陸仟參佰壹拾元,均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五、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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