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崇德台糖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86,510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
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