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7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2,647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已支付之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
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