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50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7日下午3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及加計新台幣柒仟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
話服務契約及電信費用服務帳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