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日台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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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勞簡字第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