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2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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