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莫淑蕙 原告 王樹槐 原告 王陳耀玉 原告 王亦婷 原告 王亦豪 被告 袁震東 上列當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104年交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繼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