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蘇長秀 代理人 李素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著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劉祥麟 │蘇長秀│101年8月20日│未載│60,000元│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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