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7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韓之棧 餐坊兼法定代理人 劉駿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京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