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陳健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年5月11日於新北市新店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3年7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票│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人│││(新臺幣)││├──┼─────┼─────┼──────┼─────┼─────┤│001│ 恩次方 創意│台灣中小企│103年6月16日│300,000元│AB0000000│││整合有限公│業銀行東台││││││司 蔡維殷 │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