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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